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和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县道管理养护工作,监督指导乡道 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协助乡镇做好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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