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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 加压等设施 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 加压后再供用户的供水方式.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城市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储水池.机泵 泵房。气压罐、电控装置 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三。城市供水单位是指取得供水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的经营单位、四.城市二次供水单位是指具体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单位.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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