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城市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 储水池,机泵。泵房.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三、城市供水单位是指取得供水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的经营单位,四、城市二次供水单位是指具体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单位、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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