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二次供水工程建设 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用水水压要求超过国家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八条。需要使用城市二次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供水单位提出用水计划 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网相连接,第九条.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计入建房成本。由城市供水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城市二次供水工程施工单位及使用的设备.材料等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条。城市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严格执行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相关技术规程。与城市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符合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和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要求.供水计量应达到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户表应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独立设置.不得与其他用房混用,不得毗邻起居或卧房 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二、设置排水设施。有独立的用电。用水计量装置 三 安装通风装置和防火防盗门.四,泵房内应设置地面温度传感报警装置。五,泵房内应有照明配电箱。动力配电箱及应急照明系统,六.泵房内应有设备维修的场地,设备备件存储的空间,泵房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推行对泵房的远程监控,实现智能化管理,第十二条。城市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和管网安全运行要求的设备,材料,器具和仪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计量器具须经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第十三条,城市二次供水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其更新、改造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没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所有权人承担,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更换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