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市二次供水水质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 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二.建立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三.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等记录应存档备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四.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经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相关用户公布、第二十三条 直接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及管理的人员 应当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二十四条.用户发现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的 应当及时向城市二次供水单位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二次供水单位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 第二十五条。当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告知用户,在12小时内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同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 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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