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和管理第十四条 新建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运行 维护和管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未核定收费标准前.仍按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城市供水单位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商定。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交付使用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可委托城市供水单位维护和管理。需委托城市供水单位维护和管理的 由所有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向城市供水单位提出申请 经城市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后办理委托手续 验收不合格的。由所有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改造 改造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委托手续,第十六条、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城市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十七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应有专人负责 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熟悉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熟练掌握操作规程。第十八条。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整洁.做好截水。排水处理.防止污染。损坏二次供水设施,三,负责对用户实行计量.抄表和收费到户、四,负责处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突发性事件 五 负责处置涉及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其他事宜,第十九条,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应当服从城市用水调度,蓄水时应避开用水高峰期,设施发生故障。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水。第二十条,城市二次供水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第二十一条,在城市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修建构筑物.二.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三,堆放垃圾,养殖畜禽 四 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