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第三十一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三,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四,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五 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六.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八,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九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第三十二条,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 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三,未建立 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四.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 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七,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扩建办公楼和进行豪华装修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第三十四条。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 设备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第三十五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第三十七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 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第三十八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