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市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 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教育,科技 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四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第五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公开监督电话和信箱,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对接受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对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改造。监督管理,宣传培训,表彰奖励,信息服务等活动给予资金支持,第七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并将考核评价成绩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和、文明机关。文明单位,评选内容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改造.节能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