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 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 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 市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 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 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四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提高全员节能意识,第五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公开监督电话和信箱。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对接受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对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改造,监督管理,宣传培训 表彰奖励,信息服务等活动给予资金支持,第七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 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并将考核评价成绩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和,文明机关.文明单位、评选内容,对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改造.节能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