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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节能规划与管理第八条.市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 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县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公共机构、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本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并报送上一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一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 制定能源消耗定额 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出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第十二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购置和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第十三条,新建和既有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 调试 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大型公共机构建筑应当同步建立能耗监测系统,进行能耗状况的实时监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新建和既有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优先选用列入国家、省.市节能名录和节能效果显著的新工艺,新材料 新产品、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第十四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第十五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办公用房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和分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节能改造应当优先使用遮阳、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同时考虑既有办公用房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因素.第十六条 节能改造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进行节能评估、能源审计和投资效益分析,确立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机构既有办公用房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用热计量装置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在实施节能改造时、应当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对办公场所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第十八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公共机构能耗监测子系统应当将有关数据及时上传至市级监测平台 市级监测平台应当将各子系统数据汇总、统计并及时上传至省级监测平台。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二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门科室,配备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工作,在每季度前10日内登陆、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系统.填报上一季度能耗数据,并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 建立统计台账备查。公共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 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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