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节能措施。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 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能源消费计量与检测体系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节能管理的具体措施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 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设备,涉及用能产品,设备采购的,应当提前将招标采购文件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程序进行采购。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 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检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二 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运行管理,加强维护保养、中央空调系统应当每2年清洗一次。三.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四,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五.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 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六。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系统。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减少,制止能源浪费.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公车费用 降低行政成本 一.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购置审批 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 优先选用低能耗 低污染 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二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全面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及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布制度,三.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封存制度,四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班车.接待用车等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每2年由本单位或者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并将能源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二 核对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 能耗定额执行情况 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