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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公布第十条。经确认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通过日照建设信息网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涉及商业机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公布实行有效期制度,不良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公布有效期限均为1年。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存入信用信息档案库,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对公布的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 应在收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书面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项目所在地有管理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到书面申辩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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