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日照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和评价使用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对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经营情况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第四条。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和指导工作、市住建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开发办,具体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信用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按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初审,上报。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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