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征集,第五条,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承担社会责任,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表彰以及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等所形成的行为记录,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被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及对消费者不诚信行为和被媒体曝光经查实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开发企业信用评价需要征集的信息内容包括。一、经营行为信息,1,合同信用情况 2,开发经营业绩情况。3。投诉及售后服务情况、4,行政处罚及司法诉讼情况,5,行业管理情况,二 社会贡献信息。1。依法纳税情况。2 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情况。3、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三,社会评价信息,1。政府.社团及相关机构评价情况,2、消费者评价情况,3.舆论监督评价情况。第七条,信用信息征集的依据,一,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 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检查 专项检查及抽查的通报文件.四 市长公开电话等社会投诉及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企业和项目信息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八条。信用信息征集的程序。良好信用信息由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录入。日照建设信息网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及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录入,日照建设信息网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并在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开发企业。第九条,项目涉及的建筑市场监管、勘察设计。质量安全、预售监管,房产交易、物业管理 行政审批、建设领域清欠、城建档案管理等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有管理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 国土资源.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通报文件等、属于开发企业信息征集内容的,应当作为加分或减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