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未依法履行对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或者擅自撤销专职消防队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致使火灾发生后不能及时实施灭火救援,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专职消防队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职责开展防火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二。未按规定对装备器材 消防车辆进行日常养护,使其保持良好状态的.三 未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四 未建立健全值班备勤,执勤,训练等项规章制度的、五.未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制定训练计划以及未按计划开展专职消防队员的体能,技术和战术训练的,六.接到火灾报警或者调派指令后.未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灭火救援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七,将消防车辆,艇,用于与灭火救援或者其他应急处置工作无关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