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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其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 草原等的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组建的非现役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单位专职消防队,第四条、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和覆盖城乡的原则,坚持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消防工作的考核范围。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专职消防队伍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工作.并负责乡 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其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伍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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