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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队伍建设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二、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超过二万人的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聚的乡。镇 四,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五。省级以上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第八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和物流园区,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第九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其建筑标准和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人员的配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的规定执行、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人员的配备.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确定.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伍组建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验收合格的 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逐级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经验收合格的专职消防队伍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其名称,地址和主要负责人 确需撤销或者变更的、专职消防队伍自撤销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逐级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对因工作需要确需成为法人组织的可以依法申请登记,第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应当从具有消防工作知识、技能和经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人员的岗位设置.程序、聘用管理和工资福利等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人员,应当由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开招聘 招聘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并根据招聘计划 岗位设置方案和所需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分为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开招聘专职消防队员时、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志愿从事消防工作,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政府专职消防队招聘消防文员时,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并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 第十五条,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高等学校消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以及具有突出专业技能的人员。参加政府专职消防队招聘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安消防队退役人员.凡具备前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聘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第十六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 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五年,五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人员由企业事业单位在内部自行调配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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