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 卫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违反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 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违反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按照用水量对相关用户以及其他责任人处每立方米十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