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 违反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 违反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用水量对相关用户以及其他责任人处每立方米十元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