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违反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违反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用水量对相关用户以及其他责任人处每立方米十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