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 违反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的行为.法律 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违反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用水量对相关用户以及其他责任人处每立方米十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