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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十九条,农村集中供水实行计量收费,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应当依法调整价格.如未予调整造成供水单位政策性亏损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供水单位适当补贴、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用户在供水价格上给予适当优惠,因此造成政策性亏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单位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用水实行一户一表,按表计量、水表应当符合计量标准,第二十二条,用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二,不得改变用水性质、三.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水表等计量设备。四.不得盗用或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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