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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设施维护.用水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供水用水,是指利用集中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供水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用水工作的领导、保障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检测 应急供水的财政投入、落实有关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将城镇周边农村供水纳入城镇供水系统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卫生 环境保护等部门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损毁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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