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供水应当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畜禽饮水,庭院生产等用水,不得用于工业生产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已经实行农村集中供水并且能够全天候供水的地区、禁止新打自备井.第十二条。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负责向用户供水 供水单位包括农村集中供水设施所有权人和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依法获得运行维护管理权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中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推行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维修养护基金制度、供水单位应当落实农村集中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供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二 满足供水设施设计的水量、水压和供水保证率等要求,三,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水费 四。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五、设立供水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购和使用经依法批准生产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水处理设备。水质消毒设施,输配水管材和化学药剂等涉及饮用水安全卫生的产品,采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质消毒措施 确保饮水安全。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设计供水能力在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一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设施.供水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和检测设备、对原水 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指标检测 其他集中供水设施,供水单位可以配备与供水能力相适应的检测设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水质检测,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检修供水设施,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供水设施施工或者检修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告知用户、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用户生活饮用水需求、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供水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和抢险物资 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和供水单位开展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