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编制导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 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的投入,依附于道路建设,改造的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进行建设.改造 第七条 新城区建设与旧城区改造 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并实行雨污分流,新城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 应当按照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和改造。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 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优先安排易涝区段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新建 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海绵城市建设的规范,标准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第九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 施工和竣工验收以及运营单位的确定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属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应当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的规定、在三个月内将有关资料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第十一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的工业污水水量不得超过总接纳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过百分之四十的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建设工业污水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