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资金来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第二十二条。使用范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项目补助.二.项目综合能效监测 能效测评、三 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四.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三条,补助标准、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一,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供应生活热水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0元 m2、二 采用地下水源.土壤源热泵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30元,m2.采用污水、中水 源热泵的 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40元.m2,采用工业余热供热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8元,m2,三,其他未明确补助标准的项目,根据国家规定参照外地标准执行、四.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的项目享受城市集中供热收费和补贴政策。第二十四条 优先项目、重点支持下列项目.一,委托能源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二 多种可再生资源集成利用的项目。三 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四、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 对以上重点支持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倾斜、补贴额度相比同类项目增加20 其中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的增加30、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的增加50、第二十五条,标准调整.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补助标准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及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额度确定。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通过的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概算.核定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第二十七条.拨付程序.市住建委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际核查.提出拨款意见 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专项补助资金,一 首期拨付 在项目完成工程量的一半时。依建设单位的进展情况报告。市住建委核查后提出拨款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拨付60。的补助资金 二.竣工拨付。在项目按要求如期竣工、完成能效测评,经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评估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再拨付30。的补助资金,三.最终拨付,在项目运行满一年周期 能效测评达到.实施方案,目标的 市住建委提出意见 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拨付剩余的10 第二十八条 拨付限制.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六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10。的补助资金。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内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20 的补助资金 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后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30 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