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资金来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 第二十二条,使用范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项目补助.二 项目综合能效监测,能效测评、三 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四 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三条,补助标准、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一,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供应生活热水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0元,m2,二,采用地下水源.土壤源热泵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30元,m2。采用污水,中水.源热泵的 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40元.m2 采用工业余热供热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8元 m2,三,其他未明确补助标准的项目、根据国家规定参照外地标准执行,四,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的项目享受城市集中供热收费和补贴政策,第二十四条 优先项目、重点支持下列项目,一、委托能源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二。多种可再生资源集成利用的项目。三、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四.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对以上重点支持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倾斜,补贴额度相比同类项目增加20。其中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的增加30。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的增加50 第二十五条.标准调整、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补助标准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及时调整.第二十六条 额度确定,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通过的项目建设规模 项目概算。核定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第二十七条,拨付程序。市住建委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际核查 提出拨款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 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专项补助资金.一,首期拨付,在项目完成工程量的一半时 依建设单位的进展情况报告 市住建委核查后提出拨款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拨付60 的补助资金,二。竣工拨付。在项目按要求如期竣工 完成能效测评 经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评估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再拨付30 的补助资金 三.最终拨付,在项目运行满一年周期、能效测评达到,实施方案、目标的,市住建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拨付剩余的10 第二十八条,拨付限制,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六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10,的补助资金.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内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20.的补助资金,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后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30,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