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资金来源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 第二十二条、使用范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项目补助,二.项目综合能效监测.能效测评 三、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四。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三条。补助标准,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一.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供应生活热水的 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0元.m2,二,采用地下水源,土壤源热泵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30元、m2.采用污水。中水 源热泵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40元。m2.采用工业余热供热的 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8元 m2 三,其他未明确补助标准的项目、根据国家规定参照外地标准执行.四。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的项目享受城市集中供热收费和补贴政策.第二十四条。优先项目 重点支持下列项目.一.委托能源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二、多种可再生资源集成利用的项目,三.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四 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对以上重点支持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倾斜,补贴额度相比同类项目增加20 其中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的增加30.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的增加50,第二十五条。标准调整,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补助标准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度 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及时调整、第二十六条。额度确定,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通过的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概算,核定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第二十七条。拨付程序 市住建委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际核查.提出拨款意见 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专项补助资金,一。首期拨付.在项目完成工程量的一半时 依建设单位的进展情况报告,市住建委核查后提出拨款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 市财政局拨付60,的补助资金、二。竣工拨付.在项目按要求如期竣工,完成能效测评,经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评估通过后 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再拨付30,的补助资金.三 最终拨付,在项目运行满一年周期 能效测评达到。实施方案。目标的,市住建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拨付剩余的10.第二十八条、拨付限制 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六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10.的补助资金,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内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20。的补助资金、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后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30。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