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资金来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 第二十二条.使用范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项目补助.二 项目综合能效监测、能效测评,三,专家咨询 评审 监督管理等支出、四 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三条 补助标准.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一。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供应生活热水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0元.m2。二.采用地下水源,土壤源热泵的 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30元 m2,采用污水,中水。源热泵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40元、m2、采用工业余热供热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8元,m2、三、其他未明确补助标准的项目,根据国家规定参照外地标准执行,四,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的项目享受城市集中供热收费和补贴政策。第二十四条、优先项目。重点支持下列项目,一、委托能源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二,多种可再生资源集成利用的项目,三。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四,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 对以上重点支持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倾斜。补贴额度相比同类项目增加20 其中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的增加30 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的增加50.第二十五条,标准调整,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补助标准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 及时调整.第二十六条.额度确定.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通过的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概算 核定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第二十七条、拨付程序,市住建委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际核查,提出拨款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一、首期拨付,在项目完成工程量的一半时.依建设单位的进展情况报告.市住建委核查后提出拨款意见 经市政府批准后 市财政局拨付60,的补助资金、二、竣工拨付,在项目按要求如期竣工 完成能效测评,经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评估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再拨付30.的补助资金、三,最终拨付 在项目运行满一年周期、能效测评达到 实施方案,目标的。市住建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拨付剩余的10,第二十八条。拨付限制,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六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10、的补助资金.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内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20,的补助资金。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后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30,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