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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 资金来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第二十二条,使用范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项目补助,二,项目综合能效监测 能效测评。三.专家咨询、评审 监督管理等支出,四、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三条 补助标准、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一、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供应生活热水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0元,m2 二,采用地下水源、土壤源热泵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30元,m2,采用污水,中水,源热泵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40元、m2.采用工业余热供热的 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8元 m2,三、其他未明确补助标准的项目.根据国家规定参照外地标准执行。四。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的项目享受城市集中供热收费和补贴政策,第二十四条,优先项目,重点支持下列项目,一.委托能源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二,多种可再生资源集成利用的项目,三.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四、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对以上重点支持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倾斜。补贴额度相比同类项目增加20、其中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的增加30,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的增加50,第二十五条。标准调整。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补助标准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增量成本 技术先进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及时调整.第二十六条,额度确定、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通过的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概算 核定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 第二十七条、拨付程序,市住建委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际核查。提出拨款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专项补助资金、一.首期拨付、在项目完成工程量的一半时,依建设单位的进展情况报告。市住建委核查后提出拨款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拨付60。的补助资金、二.竣工拨付。在项目按要求如期竣工,完成能效测评,经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评估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再拨付30.的补助资金、三.最终拨付。在项目运行满一年周期。能效测评达到,实施方案 目标的 市住建委提出意见 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拨付剩余的10,第二十八条、拨付限制.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六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10。的补助资金.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内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20,的补助资金、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后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30.的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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