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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 资金来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第二十二条.使用范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项目补助,二 项目综合能效监测,能效测评,三,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四,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三条。补助标准。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一,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供应生活热水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0元 m2,二.采用地下水源,土壤源热泵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30元、m2 采用污水,中水.源热泵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40元。m2.采用工业余热供热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8元 m2。三 其他未明确补助标准的项目,根据国家规定参照外地标准执行,四,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的项目享受城市集中供热收费和补贴政策.第二十四条、优先项目,重点支持下列项目.一、委托能源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二,多种可再生资源集成利用的项目,三,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四,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对以上重点支持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倾斜.补贴额度相比同类项目增加20、其中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的增加30,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的增加50、第二十五条,标准调整。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 补助标准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 及时调整、第二十六条,额度确定、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通过的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概算,核定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第二十七条.拨付程序。市住建委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际核查、提出拨款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 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专项补助资金,一。首期拨付.在项目完成工程量的一半时 依建设单位的进展情况报告。市住建委核查后提出拨款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拨付60,的补助资金.二,竣工拨付.在项目按要求如期竣工,完成能效测评 经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评估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财政局再拨付30。的补助资金,三.最终拨付.在项目运行满一年周期、能效测评达到 实施方案、目标的,市住建委提出意见 报市政府批准 市财政局拨付剩余的10.第二十八条。拨付限制。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六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估的 扣除10,的补助资金。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内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20、的补助资金、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后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30。的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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