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资金来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第二十二条、使用范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 项目补助,二.项目综合能效监测,能效测评、三,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 四,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三条 补助标准。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一、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供应生活热水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0元 m2 二,采用地下水源 土壤源热泵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30元。m2,采用污水 中水。源热泵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40元.m2、采用工业余热供热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8元,m2 三.其他未明确补助标准的项目,根据国家规定参照外地标准执行 四。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的项目享受城市集中供热收费和补贴政策 第二十四条 优先项目,重点支持下列项目。一。委托能源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二.多种可再生资源集成利用的项目 三,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四.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对以上重点支持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倾斜,补贴额度相比同类项目增加20,其中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的增加30.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的增加50 第二十五条,标准调整、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 补助标准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及时调整,第二十六条,额度确定,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通过的项目建设规模 项目概算 核定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第二十七条 拨付程序 市住建委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际核查 提出拨款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专项补助资金,一 首期拨付、在项目完成工程量的一半时,依建设单位的进展情况报告.市住建委核查后提出拨款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拨付60。的补助资金,二.竣工拨付,在项目按要求如期竣工,完成能效测评,经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评估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再拨付30,的补助资金.三、最终拨付.在项目运行满一年周期。能效测评达到。实施方案。目标的、市住建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拨付剩余的10,第二十八条.拨付限制、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六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估的 扣除10.的补助资金,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内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20 的补助资金 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后完成验收评估的 扣除30.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