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资金来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第二十二条 使用范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 项目补助,二 项目综合能效监测,能效测评。三,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 四.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三条、补助标准、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一,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供应生活热水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0元。m2。二.采用地下水源。土壤源热泵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30元。m2,采用污水,中水。源热泵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40元.m2.采用工业余热供热的 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8元、m2 三、其他未明确补助标准的项目 根据国家规定参照外地标准执行,四.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的项目享受城市集中供热收费和补贴政策 第二十四条,优先项目、重点支持下列项目、一 委托能源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二 多种可再生资源集成利用的项目,三,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四,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对以上重点支持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倾斜.补贴额度相比同类项目增加20,其中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的增加30。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的增加50,第二十五条。标准调整。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 补助标准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及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额度确定 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通过的项目建设规模 项目概算、核定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第二十七条 拨付程序、市住建委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际核查 提出拨款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专项补助资金。一。首期拨付.在项目完成工程量的一半时、依建设单位的进展情况报告。市住建委核查后提出拨款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拨付60.的补助资金 二,竣工拨付,在项目按要求如期竣工 完成能效测评,经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评估通过后 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再拨付30,的补助资金、三.最终拨付,在项目运行满一年周期、能效测评达到。实施方案,目标的。市住建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市财政局拨付剩余的10 第二十八条、拨付限制.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六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10、的补助资金。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内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20,的补助资金 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后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30,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