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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资金来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和省 市财政配套资金。第二十二条,使用范围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 项目补助,二,项目综合能效监测。能效测评。三.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四,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三条。补助标准,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一.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供应生活热水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0元、m2,二,采用地下水源、土壤源热泵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30元,m2。采用污水,中水,源热泵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40元,m2、采用工业余热供热的 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 8元。m2.三 其他未明确补助标准的项目,根据国家规定参照外地标准执行,四 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的项目享受城市集中供热收费和补贴政策,第二十四条。优先项目.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委托能源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二 多种可再生资源集成利用的项目 三.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四、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对以上重点支持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倾斜 补贴额度相比同类项目增加20,其中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的增加30,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的增加50,第二十五条,标准调整。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补助标准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 及时调整、第二十六条.额度确定,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通过的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概算.核定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第二十七条。拨付程序 市住建委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际核查 提出拨款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一,首期拨付,在项目完成工程量的一半时,依建设单位的进展情况报告,市住建委核查后提出拨款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拨付60。的补助资金.二。竣工拨付 在项目按要求如期竣工、完成能效测评 经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评估通过后 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再拨付30,的补助资金.三.最终拨付,在项目运行满一年周期.能效测评达到、实施方案,目标的.市住建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拨付剩余的10 第二十八条,拨付限制、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六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10.的补助资金、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内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20。的补助资金,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后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30、的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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