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 资金来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第二十二条.使用范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项目补助.二。项目综合能效监测.能效测评.三、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四,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三条 补助标准,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一 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供应生活热水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0元,m2。二、采用地下水源,土壤源热泵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30元。m2.采用污水,中水,源热泵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40元 m2,采用工业余热供热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8元。m2,三.其他未明确补助标准的项目、根据国家规定参照外地标准执行。四、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的项目享受城市集中供热收费和补贴政策,第二十四条,优先项目。重点支持下列项目,一、委托能源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二 多种可再生资源集成利用的项目。三、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四,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对以上重点支持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倾斜,补贴额度相比同类项目增加20,其中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的增加30,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的增加50 第二十五条 标准调整,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补助标准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 及时调整,第二十六条,额度确定、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通过的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概算、核定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 第二十七条,拨付程序.市住建委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际核查.提出拨款意见 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专项补助资金。一 首期拨付,在项目完成工程量的一半时.依建设单位的进展情况报告。市住建委核查后提出拨款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拨付60。的补助资金.二。竣工拨付,在项目按要求如期竣工。完成能效测评。经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评估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再拨付30。的补助资金.三.最终拨付、在项目运行满一年周期.能效测评达到、实施方案。目标的。市住建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拨付剩余的10.第二十八条,拨付限制 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六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10。的补助资金、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内完成验收评估的 扣除20.的补助资金,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后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30,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