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资金来源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第二十二条、使用范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项目补助,二、项目综合能效监测、能效测评,三,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四。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三条,补助标准,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一,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供应生活热水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0元、m2。二、采用地下水源、土壤源热泵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30元.m2。采用污水、中水、源热泵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40元。m2、采用工业余热供热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8元,m2。三,其他未明确补助标准的项目,根据国家规定参照外地标准执行 四 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的项目享受城市集中供热收费和补贴政策.第二十四条.优先项目,重点支持下列项目,一、委托能源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二,多种可再生资源集成利用的项目,三.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四,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对以上重点支持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倾斜。补贴额度相比同类项目增加20.其中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的增加30.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的增加50、第二十五条,标准调整,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补助标准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度 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及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额度确定,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通过的项目建设规模 项目概算.核定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第二十七条 拨付程序、市住建委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际核查,提出拨款意见 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一,首期拨付,在项目完成工程量的一半时、依建设单位的进展情况报告 市住建委核查后提出拨款意见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拨付60,的补助资金,二。竣工拨付,在项目按要求如期竣工 完成能效测评.经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评估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财政局再拨付30.的补助资金。三 最终拨付,在项目运行满一年周期、能效测评达到,实施方案,目标的、市住建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市财政局拨付剩余的10 第二十八条。拨付限制 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六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10、的补助资金.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内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20,的补助资金,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后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30.的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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