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资金来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第二十二条、使用范围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项目补助,二 项目综合能效监测,能效测评、三 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 四 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补助标准,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一。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供应生活热水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0元 m2。二 采用地下水源,土壤源热泵的 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30元,m2 采用污水.中水.源热泵的 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40元.m2,采用工业余热供热的,按建筑应用面积补助1,8元、m2.三 其他未明确补助标准的项目、根据国家规定参照外地标准执行 四。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的项目享受城市集中供热收费和补贴政策.第二十四条,优先项目.重点支持下列项目,一.委托能源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二。多种可再生资源集成利用的项目,三 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四 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 对以上重点支持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倾斜。补贴额度相比同类项目增加20 其中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的增加30,达到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的增加50、第二十五条、标准调整、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 补助标准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及时调整、第二十六条、额度确定。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通过的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概算。核定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 第二十七条。拨付程序,市住建委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际核查,提出拨款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 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专项补助资金,一、首期拨付.在项目完成工程量的一半时.依建设单位的进展情况报告,市住建委核查后提出拨款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 市财政局拨付60、的补助资金、二,竣工拨付,在项目按要求如期竣工、完成能效测评、经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评估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再拨付30 的补助资金、三,最终拨付、在项目运行满一年周期、能效测评达到,实施方案。目标的。市住建委提出意见 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拨付剩余的10.第二十八条,拨付限制。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六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估的 扣除10.的补助资金.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内完成验收评估的,扣除20.的补助资金,项目在超过规定时间一年后完成验收评估的 扣除30.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