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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十三条.项目要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承担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并具有一定技术实力。第十四条 各方职责、承担项目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 规范和项目。实施方案。对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实施方案,内容的、须及时报市住建委和市财政局备案.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要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进展情况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住建委和市财政局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完成期限 所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必须在两年之内完成.并在之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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