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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实施依据。大同市已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根据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 2007 38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大同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补助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概念说明、本细则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 深,层地能.污水余热,生物质能。工业余热等对建筑进行供热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用能等。第四条.重点范围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重点范围.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 光电转换、照明,二,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三 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四。利用工业余热供热.五 其他经国家批准的支持领域,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的项目评审 验收,监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负责承办 市财政局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监管,市发改,经信 规划、国土 质监,水利.市政管委,气象,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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