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七条 充电站.桩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运营,电费.服务费由运营商直接收取 第十八条,我市区域运营的充电站,充电桩信息必须纳入我市统一信息平台管理,个人自用充电桩暂不纳入、并具备可使用银行卡,在线支付等便捷功能 第十九条.公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 二,遵循国家 省.市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及时按照国家 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三。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做好充电设施维护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保证设施运营和人员安全.第二十条.公用充电设施的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 通过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的验收,二,必须对外开放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用站,桩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但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充电服务.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充电设备 计量器具,安全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鼓励各类投资者委托专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运营充电设施.在此期间充电设施财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运营企业负责充电设施的安全规范运行、第二十二条.对充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电价政策.充电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费收取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在电动汽车发展水平和充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达到一定程度时、可通过市场竞争形式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第二十三条,专用充电设施中途开展对外开放业务时.需提前到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后方可运营.第二十四条.充电设施所有权人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时 所有权人负责拆除充电设施、并报所在地管理部门,车场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时。充电设施所有权人转让或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独立报装自用的充电设施如不再使用 要向电力部门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