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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十七条、充电站,桩本着 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运营 电费.服务费由运营商直接收取。第十八条,我市区域运营的充电站,充电桩信息必须纳入我市统一信息平台管理.个人自用充电桩暂不纳入。并具备可使用银行卡,在线支付等便捷功能.第十九条,公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二,遵循国家、省.市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及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三 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做好充电设施维护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保证设施运营和人员安全 第二十条、公用充电设施的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一、通过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的验收.二,必须对外开放经营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用站,桩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但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充电服务、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四、充电设备,计量器具.安全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鼓励各类投资者委托专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运营充电设施,在此期间充电设施财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运营企业负责充电设施的安全规范运行,第二十二条,对充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电价政策。充电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费收取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在电动汽车发展水平和充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达到一定程度时。可通过市场竞争形式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第二十三条,专用充电设施中途开展对外开放业务时 需提前到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后方可运营。第二十四条,充电设施所有权人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时、所有权人负责拆除充电设施、并报所在地管理部门,车场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时,充电设施所有权人转让或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独立报装自用的充电设施如不再使用.要向电力部门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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