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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十七条,充电站.桩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运营、电费,服务费由运营商直接收取.第十八条 我市区域运营的充电站 充电桩信息必须纳入我市统一信息平台管理,个人自用充电桩暂不纳入 并具备可使用银行卡,在线支付等便捷功能,第十九条.公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二。遵循国家.省。市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及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三,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做好充电设施维护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保证设施运营和人员安全,第二十条、公用充电设施的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一,通过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的验收。二、必须对外开放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用站、桩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但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充电服务.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四.充电设备,计量器具,安全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鼓励各类投资者委托专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运营充电设施。在此期间充电设施财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运营企业负责充电设施的安全规范运行、第二十二条。对充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电价政策,充电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费收取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在电动汽车发展水平和充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达到一定程度时,可通过市场竞争形式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第二十三条。专用充电设施中途开展对外开放业务时。需提前到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后方可运营。第二十四条,充电设施所有权人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时.所有权人负责拆除充电设施 并报所在地管理部门。车场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时.充电设施所有权人转让或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承担赔偿责任、独立报装自用的充电设施如不再使用.要向电力部门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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