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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十七条。充电站.桩本着。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进行运营。电费 服务费由运营商直接收取,第十八条 我市区域运营的充电站。充电桩信息必须纳入我市统一信息平台管理.个人自用充电桩暂不纳入,并具备可使用银行卡.在线支付等便捷功能,第十九条 公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二 遵循国家.省、市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及时按照国家 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三.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做好充电设施维护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保证设施运营和人员安全 第二十条。公用充电设施的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一,通过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的验收,二、必须对外开放经营,行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等专用站 桩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但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充电服务,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四。充电设备.计量器具,安全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鼓励各类投资者委托专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运营充电设施.在此期间充电设施财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运营企业负责充电设施的安全规范运行、第二十二条 对充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电价政策、充电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费收取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在电动汽车发展水平和充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达到一定程度时,可通过市场竞争形式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第二十三条,专用充电设施中途开展对外开放业务时,需提前到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后方可运营 第二十四条,充电设施所有权人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时 所有权人负责拆除充电设施.并报所在地管理部门 车场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时。充电设施所有权人转让或拆除充电设施 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独立报装自用的充电设施如不再使用,要向电力部门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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