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七条。充电站、桩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运营、电费 服务费由运营商直接收取,第十八条.我市区域运营的充电站。充电桩信息必须纳入我市统一信息平台管理、个人自用充电桩暂不纳入、并具备可使用银行卡,在线支付等便捷功能.第十九条,公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二,遵循国家.省、市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 及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三 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做好充电设施维护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保证设施运营和人员安全.第二十条,公用充电设施的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一,通过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的验收,二.必须对外开放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用站、桩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但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充电服务,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充电设备,计量器具.安全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鼓励各类投资者委托专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运营充电设施、在此期间充电设施财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运营企业负责充电设施的安全规范运行。第二十二条、对充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电价政策.充电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费收取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在电动汽车发展水平和充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达到一定程度时、可通过市场竞争形式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第二十三条 专用充电设施中途开展对外开放业务时 需提前到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后方可运营。第二十四条、充电设施所有权人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时,所有权人负责拆除充电设施,并报所在地管理部门,车场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时 充电设施所有权人转让或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独立报装自用的充电设施如不再使用.要向电力部门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