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七条.充电站。桩本着,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进行运营,电费。服务费由运营商直接收取、第十八条、我市区域运营的充电站,充电桩信息必须纳入我市统一信息平台管理 个人自用充电桩暂不纳入,并具备可使用银行卡.在线支付等便捷功能,第十九条.公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 二、遵循国家,省,市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及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三 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做好充电设施维护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保证设施运营和人员安全.第二十条。公用充电设施的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一 通过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的验收、二、必须对外开放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用站,桩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 但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充电服务 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四,充电设备。计量器具 安全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鼓励各类投资者委托专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运营充电设施、在此期间充电设施财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运营企业负责充电设施的安全规范运行 第二十二条。对充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电价政策。充电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费收取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在电动汽车发展水平和充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达到一定程度时、可通过市场竞争形式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 第二十三条、专用充电设施中途开展对外开放业务时、需提前到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后方可运营、第二十四条,充电设施所有权人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时,所有权人负责拆除充电设施。并报所在地管理部门 车场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时.充电设施所有权人转让或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独立报装自用的充电设施如不再使用,要向电力部门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