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七条,充电站,桩本着、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进行运营.电费。服务费由运营商直接收取 第十八条.我市区域运营的充电站 充电桩信息必须纳入我市统一信息平台管理 个人自用充电桩暂不纳入。并具备可使用银行卡,在线支付等便捷功能.第十九条、公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二,遵循国家、省,市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及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三,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做好充电设施维护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保证设施运营和人员安全。第二十条、公用充电设施的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一。通过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的验收.二、必须对外开放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用站、桩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但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充电服务,三 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四 充电设备。计量器具,安全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鼓励各类投资者委托专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运营充电设施.在此期间充电设施财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运营企业负责充电设施的安全规范运行。第二十二条 对充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电价政策、充电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费收取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在电动汽车发展水平和充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达到一定程度时。可通过市场竞争形式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第二十三条,专用充电设施中途开展对外开放业务时.需提前到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后方可运营、第二十四条。充电设施所有权人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时,所有权人负责拆除充电设施、并报所在地管理部门.车场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时。充电设施所有权人转让或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独立报装自用的充电设施如不再使用、要向电力部门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充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