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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范围。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包括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和公用充电设施建设。一 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园区,个人住宅,自有停车位、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私人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二,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铁路客运站停车场,道路沿线。交通枢纽等区域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第五条,城区 矿区区域统一纳入城市整体建设规划。其他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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