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 备案申请报告、二,法人代表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三.建设场地所有权合法证明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得低于5年、四.提供2人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资质,五,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具备运营条件 第七条.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备案批复后再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相关并网报装等事项。第八条,个人在住宅小区自有车库.停车位,单位在已有停车场安装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可直接向电力部门申请报装 第九条 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级别的电力安装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第十条 在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机构等停车场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应当依法取得业主同意,第十一条,政府供应其他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建设用地时,在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以及有实力。有建设经验的企业通过竞争获取区域公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权,第十三条,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 等现有建设用地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并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第十四条、新建工程项目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应与主体建筑同步审批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充电设施工程费用统一纳入到项目建设成本.第十五条,电力部门要无偿为充电设施建设主体提供电力供应咨询 并做好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供电保障等工作.第十六条。充电设施建设主体要选择技术先进的充电设备.同时具备车桩兼容性,以满足不同品牌的电动汽车与不同厂商的充电基础设施互通 提高充电的安全性和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