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评价信息第六条.评价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诚信经营.积极创优,技术进步、履行社会职责、受到各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社会效益 所形成的行为记录。主要包括监理业绩 监理工程质量安全,注册人员.理论成果.市场行为。现场履职.诚信建设。社会贡献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诚信标准和管理要求、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或受到行政处罚.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七条。评价信息采集依据如下、一,监理企业承接的监理工程业绩信息 二、各级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表彰文件及获奖证书,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的通报、处理决定 四.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调查笔录等法律文书或经相关管理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六.注册人员相关资料。相关标准,规范,期刊 杂志、著作等理论成果 第八条,良好行为信息.由监理企业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填写.良好行为信息登记表、自行申报、相关部门,单位网站能查询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核查.无法直接核查的、应将有关资料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转入淄博市建设监理企业综合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第九条,本市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的业绩信息,由企业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按照 良好信用信息业绩记分表.格式自行申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转入管理系统 需要时 应当提供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自行招标项目备案表等资料进行查证 第十条,不良行为信息,市建筑管理.市政管理,园林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机构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日常监管,发现的监理企业违法违规 违反标准规范,不诚信等行为情况,详见监理企业综合评价表中市场行为、履职行为.5个工作日内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 填写 不良行为信息登记表 并上传.市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或通报的监理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录入.第十一条,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应当及时报送 未报送和未公布的良好行为信息在综合评价时不予采用、不良行为信息实行告知制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监理企业。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后自动转入管理系统.第十二条,监理企业对评价信息有异议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辩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 予以修正.第十三条、实行评价信息有效期制度,不良行为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有效期限为1年、有效期届满后转入后台管理系统长期保存.第十四条,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生效期从录入管理系统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 评价信息提供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 完整,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