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综合评价方法第十六条,监理企业综合评价实行百分制和加分制.具体考核标准及分值详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评价表.见附件,第十七条、每年年底前。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监理企业评价信息,次年一月底公布上一年度监理企业综合评价结果.评价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的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其中,评价分数在85分以上且没有一次或一项行为累计扣减7分及以上行为的,评价结论为优秀。70分以上至85分的 评价结论为良好 60分至70分的、评价结论为一般,低于60分或存在一次性扣减10分或一项行为累计扣减10分的.评价结论为较差.第十九条,7月1日后新取得资质的监理企业不参加当年度评价.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市外监理企业。不评价其监理业绩,注册人员和理论成果,评价分值按百分制换算.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同一工程项目的相同性质良好行为信息,只按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记分,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对不同评价等级的监理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对评价优秀企业建立绿色通道 减少检查核查频次.对评价良好企业正常监管,检查,对评价一般企业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强化监管 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该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最多承接2个工程,已承接3个工程的除外 对评价较差企业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该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每人只能承接1个工程 已承接2个或3个工程的除外。省内市外进淄企业同时通报其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外入淄企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连续两次评价为较差的企业 建议省级资质管理部门依法降低或吊销其监理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