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终。结,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可终止投诉处理工作,一,用户反映质量缺陷问题已得到修复.二,用户撤销投诉.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仲裁,诉讼程序或因其他原因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四。责任单位已承诺按规定履行维修责任、但投诉人对其维修的程序或方式 方法等存在分歧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进行调解 经调解无效时。五、投诉人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投诉处理不信任、对第。四,五、种情况,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可出具 枣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监督终止调解书、建议用户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四条,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投诉人和相关责任单位共同验收,验收通过后.相关单位及投诉人应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查处理反馈表,签名盖章,并将资料整理归档报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对于上级批转的投诉件、应严格按照时限组织书面材料上报批转部门.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任单位、由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按相关规定将以上不良信用信息记入相关主管部门的,信用档案 并责令改正。对投诉集中.问题处理不力、工作推诿扯皮。不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维修仍未解决所投诉质量问题的、实施投诉约谈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严重 情节严重的,由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报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