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监管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工作 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来访,电话等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反映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和督促依法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中对质量标准的规定.对超过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投诉处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直接受理或上级部门交办,转办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责任单位限期修复质量缺陷和调解投诉双方分歧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责任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