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投诉受理第七条,质量问题调解途径.有以下几种方式、一 自行协商。投诉人在建设过程中或使用过程中认为工程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先行与工程建设单位,物业单位协商,二、机构调解,对于投诉双方就质量问题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投诉人可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投诉.三.法律途径,当投诉双方就质量问题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投诉人不接受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的调解意见,或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已出具,枣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监督终止调解书.建议投诉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投诉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投诉的,应当到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投诉人应出示身份证明。阐明投诉理由.投诉目的,请求处理事项、提供工程质量缺陷的证据、多人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购置商品房的业主、在投诉时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房产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能证明其产权关系的有效文件.第九条,投诉人在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所提供的投诉内容真实性负责。第十条。投诉人应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如实告知下列情况 并填写、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一。投诉人姓名。房屋地址,联系电话和与产权人关系。二,工程地址 名称。竣工时间。建设单位名称,三.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 代理人应当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出具委托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第十一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对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但下列情形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一,超过保修规定期限和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二 已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 三,由不可抗力造成的问题 四,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经济纠纷或提出退.换房要求的。五 涉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由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六.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已经受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或已正式告知投诉人投诉处理结果而投诉人拒不接受的。七 其它不属于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范畴的及依法不属于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职责范围的,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其它反映解决的渠道和方式 第十二条.一般质量投诉,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事项,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工程需要委托鉴定和加固处理的时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