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对区、市,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定期进行调度.检查和通报 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第四十条,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依法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一条。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对住房保障对象遵守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明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保障性住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三,查阅.记录 复制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资料 了解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四,制止并责令改正违反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条 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已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已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或承购,租,保障性住房的 责令限期退回补贴及住房、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退回或拒不接受处罚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家庭和个人的有关行为应记入住房保障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四十四条.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住房保障部门应记入住房保障档案,并视情况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单位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