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管理和退出第二十七条、承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对承购房屋拥有有限产权 一 承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 满5年转让的,由区,市,市住房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审批。凭核发的 准售通知书,上市交易,2007年6月1日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承购人按照交易成交价格的2,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07年6月1日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承购人按照交易成交价格的1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转为完全产权。二、承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通过购买.继承 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或承购人按照届时市场价格的15,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转为完全产权。三,计算起止日期,以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日期为准、针对部分住户非自身原因造成产权证延迟办理,房屋确权发证时间不满5年,的特殊情况 须提供开发单位证明及购房合同原件、其购房计算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第二十八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区、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并公示,一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租金予以免收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保障家庭的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00。收取,第二十九条,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并公示。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第三十条.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 维护 管理等。经济园区、企业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租金,由其自行收缴。并保证保障性住房的正常维修 养护和运营管理,第三十一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实行年度复核制度.民政部门应在保障对象收入状况核定证明有效期截止之前,按规定重新核定其收入状况,住房保障部门应对保障对象及住房状况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的结果作出延续 调整或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履行信息申报义务 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书面告知有关审核部门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在所承租住房内实际居住。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按期缴纳租金及承租期间发生的各类费用 承租期间。不得闲置 转租,出借.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配套设施 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签订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在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 重新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按规定不予批准续租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 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腾退保障性住房。一 经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二、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三 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拒不恢复的 四 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五、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的、七。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八、其他情形 承租人拒不腾退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具有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为其安排不超过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的租金按原标准执行.逾期不腾退的可以按照市场标准租金继续承租 承租人具有本条其他项规定情形以及超出搬迁期未搬迁的,其租金标准由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另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保障对象信息.对未退出住房保障的.应暂停为其办理其他住房的相关手续.第三十七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与政府职能部门其他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共享渠道,家庭和个人申请住房保障及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行为 依法记入有关部门的诚信系统 第三十八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档案内容应详细记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出租情况,住房保障申请。审核情况、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承租住房情况、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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