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财政.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城乡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在认真开展住房状况调查。科学预测各类住房需求及人口增长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住房保障目标、建设规模,供应结构.空间布局 实施时序等内容。城镇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的资金安排。建设任务。土地供应。项目选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等内容、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以40平方米为主 第九条.由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住房保障部门要与之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责任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十条,劳动用工较集中的经济园区,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 经济园区,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涉及回迁安置的,可在建设用地中单列回迁安置用地 专项用于回迁安置房建设。其回迁安置费、规费。成本核算。户型、面积 配套标准,售价等参照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时 应公布预售基准价格 预售基准价格由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未确定预售基准价格不得预售。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住房建设标准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标准 并依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第十五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标识.记载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