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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财政,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在认真开展住房状况调查、科学预测各类住房需求及人口增长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住房保障目标 建设规模,供应结构。空间布局 实施时序等内容.城镇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的资金安排,建设任务,土地供应.项目选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等内容,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 也可以是集体宿舍、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第九条、由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住房保障部门要与之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责任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十条。劳动用工较集中的经济园区,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经济园区。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涉及回迁安置的,可在建设用地中单列回迁安置用地,专项用于回迁安置房建设、其回迁安置费.规费、成本核算,户型。面积 配套标准.售价等参照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时,应公布预售基准价格,预售基准价格由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未确定预售基准价格不得预售,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住房建设标准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并依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第十五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标识 记载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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