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财政,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在认真开展住房状况调查,科学预测各类住房需求及人口增长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住房保障目标 建设规模 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实施时序等内容,城镇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的资金安排.建设任务 土地供应 项目选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等内容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第九条、由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住房保障部门要与之签订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责任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十条。劳动用工较集中的经济园区.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 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经市 区,市 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经济园区,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十一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涉及回迁安置的,可在建设用地中单列回迁安置用地,专项用于回迁安置房建设 其回迁安置费,规费,成本核算、户型,面积。配套标准、售价等参照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时,应公布预售基准价格,预售基准价格由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未确定预售基准价格不得预售,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住房建设标准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并依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第十五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标识,记载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