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发改 国土资源,财政.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在认真开展住房状况调查,科学预测各类住房需求及人口增长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住房保障目标,建设规模。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实施时序等内容,城镇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的资金安排、建设任务。土地供应。项目选址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等内容.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第九条,由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住房保障部门要与之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责任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劳动用工较集中的经济园区、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经市。区 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 经济园区,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十一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涉及回迁安置的,可在建设用地中单列回迁安置用地,专项用于回迁安置房建设。其回迁安置费。规费,成本核算。户型,面积,配套标准.售价等参照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时、应公布预售基准价格,预售基准价格由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未确定预售基准价格不得预售、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住房建设标准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标准 并依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第十五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标识 记载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