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财政、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城乡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在认真开展住房状况调查 科学预测各类住房需求及人口增长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住房保障目标 建设规模.供应结构 空间布局,实施时序等内容。城镇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的资金安排,建设任务。土地供应。项目选址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等内容、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第九条.由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住房保障部门要与之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责任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十条。劳动用工较集中的经济园区,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经济园区、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十一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涉及回迁安置的.可在建设用地中单列回迁安置用地。专项用于回迁安置房建设,其回迁安置费,规费。成本核算.户型,面积,配套标准,售价等参照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时、应公布预售基准价格、预售基准价格由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未确定预售基准价格不得预售.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严格执行住房建设标准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并依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第十五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标识、记载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