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 财政 规划等部门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在认真开展住房状况调查,科学预测各类住房需求及人口增长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住房保障目标。建设规模、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实施时序等内容,城镇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的资金安排、建设任务,土地供应。项目选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等内容、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第九条,由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住房保障部门要与之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责任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十条.劳动用工较集中的经济园区、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经济园区.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十一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涉及回迁安置的 可在建设用地中单列回迁安置用地,专项用于回迁安置房建设、其回迁安置费,规费,成本核算.户型,面积,配套标准、售价等参照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时。应公布预售基准价格.预售基准价格由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未确定预售基准价格不得预售、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严格执行住房建设标准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并依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第十五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标识,记载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