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发改 国土资源,财政,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在认真开展住房状况调查、科学预测各类住房需求及人口增长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住房保障目标。建设规模,供应结构 空间布局 实施时序等内容。城镇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的资金安排,建设任务。土地供应。项目选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等内容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第九条、由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住房保障部门要与之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责任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十条.劳动用工较集中的经济园区.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经济园区,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十一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涉及回迁安置的 可在建设用地中单列回迁安置用地、专项用于回迁安置房建设.其回迁安置费。规费。成本核算、户型,面积,配套标准.售价等参照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时、应公布预售基准价格 预售基准价格由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未确定预售基准价格不得预售、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严格执行住房建设标准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并依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第十五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标识,记载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