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财政,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在认真开展住房状况调查,科学预测各类住房需求及人口增长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住房保障目标 建设规模,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实施时序等内容,城镇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的资金安排。建设任务 土地供应 项目选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等内容,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 也可以是集体宿舍。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第九条,由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住房保障部门要与之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责任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十条。劳动用工较集中的经济园区、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 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经济园区、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十一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涉及回迁安置的.可在建设用地中单列回迁安置用地 专项用于回迁安置房建设,其回迁安置费。规费.成本核算 户型,面积.配套标准,售价等参照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时 应公布预售基准价格、预售基准价格由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 未确定预售基准价格不得预售、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严格执行住房建设标准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并依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第十五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标识.记载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