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配售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等方式.保障住房困难且收入、财产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限定面积,租售价格和供应对象等.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也包括园区、企业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第三条,城镇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 市场运作。梯度保障,全程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市住建局是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镇住房保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住建局 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发改 民政,公安。监察。财政、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 物价、工商,地税、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城镇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政府对区、市、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六条、市、区 市,住建局,房管局 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