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1 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 是指通过配租 配售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等方式、保障住房困难且收入,财产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限定面积,租售价格和供应对象等,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 也包括园区,企业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第三条。城镇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梯度保障、全程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 市住建局是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镇住房保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住建局、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发改、民政、公安,监察,财政、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物价.工商,地税 人民银行 银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城镇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政府对区.市.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六条 市 区.市,住建局 房管局 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