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配售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等方式、保障住房困难且收入 财产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家庭 新就业职工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限定面积、租售价格和供应对象等,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也包括园区、企业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第三条,城镇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梯度保障.全程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市住建局是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镇住房保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 市.住建局,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 发改。民政,公安。监察.财政、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物价 工商.地税、人民银行 银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城镇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政府对区 市、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六条 市 区、市,住建局 房管局,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