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 是指通过配租.配售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等方式,保障住房困难且收入 财产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限定面积、租售价格和供应对象等,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包括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 也包括园区。企业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城镇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梯度保障,全程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市住建局是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镇住房保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 市。住建局.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发改.民政。公安,监察,财政,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 物价,工商,地税.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城镇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政府对区.市,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六条,市,区.市 住建局、房管局,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