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1。45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配售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等方式。保障住房困难且收入、财产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限定面积 租售价格和供应对象等.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 也包括园区,企业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第三条 城镇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梯度保障。全程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市住建局是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镇住房保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 市.住建局、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发改,民政,公安 监察,财政.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物价。工商 地税,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镇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政府对区 市 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六条、市.区,市、住建局、房管局,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 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