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配售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等方式、保障住房困难且收入 财产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限定面积。租售价格和供应对象等、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也包括园区,企业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第三条,城镇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梯度保障。全程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市住建局是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镇住房保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 住建局.房管局 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发改,民政。公安 监察 财政,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物价。工商,地税,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城镇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政府对区,市 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六条 市。区。市.住建局,房管局。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