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1 45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配售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等方式.保障住房困难且收入。财产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 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限定面积.租售价格和供应对象等。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也包括园区,企业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第三条.城镇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 市场运作、梯度保障,全程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市住建局是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镇住房保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 市 住建局。房管局 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发改、民政。公安,监察 财政 规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物价,工商。地税 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 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城镇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政府对区 市、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六条,市,区,市,住建局、房管局.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