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配售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等方式,保障住房困难且收入。财产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家庭 新就业职工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 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限定面积、租售价格和供应对象等.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也包括园区、企业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第三条。城镇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梯度保障.全程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市住建局是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镇住房保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住建局、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发改、民政、公安 监察 财政、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物价,工商,地税、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镇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政府对区 市,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六条,市,区。市,住建局.房管局,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