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配售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等方式.保障住房困难且收入、财产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家庭,新就业职工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限定面积 租售价格和供应对象等,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也包括园区,企业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 城镇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梯度保障、全程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 市住建局是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镇住房保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住建局 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发改.民政,公安,监察 财政,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物价.工商、地税、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城镇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政府对区、市,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六条。市。区.市。住建局,房管局,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