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 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配售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等方式,保障住房困难且收入,财产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家庭 新就业职工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限定面积,租售价格和供应对象等 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也包括园区、企业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第三条,城镇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梯度保障、全程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市住建局是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镇住房保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 住建局,房管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发改 民政,公安.监察.财政、规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审计 国土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物价、工商.地税。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城镇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政府对区,市。政府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六条.市、区,市,住建局、房管局。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力度、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