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产权及管护使用。第十四条。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修、养护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工程投资者确定管护主体和管护方式、鼓励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工程管理.维修,养护。第十五条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 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可按投资比例确定工程产权.具体产权确定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六条、产权明晰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有产权关系不变,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 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名称.产权所有人、工程位置 工程状况.类型,数量,功能、建设年代 完好程度、以及四至情况等基本信息,第十七条、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 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农田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 落实工程安全责任,第十八条,农田水利工程可以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也可以在确保工程安全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 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专业化,社会化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第十九条.农田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量、制定灌区水量分配计划,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制定相应的用水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有偿使用 计量收费。逐步推行终端水价制度和计量水价制度。具体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户自建自用的或者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一条,农田灌溉实行节约用水,定额管理 逐步推行定额内用水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农业节水灌溉.优先推广使用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节水效益明显的.应当给予奖励.农民购买的节水设备与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农机购置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