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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市 县市区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正常运行。第三十三条,农田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第三十四条,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 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的.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违反.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或者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二,挤占,挪用.截留农田水利建设与运行维护资金的、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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