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节能验收,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竣工项目的节能验收,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节能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正,的全部内容,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确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生产期 第二十四条.项目节能验收包括以下内容.一,执行节能设计规范.节能标准情况,二。落实节能评估文件 节能登记表中提出的节能措施情况、三,试运行监测的综合能源消费量,单位产品.增加值、能耗是否符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一,产品能耗不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 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的,三.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 四,实际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评估审查所核定数量10,以上的,五,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节能要求的。第二十六条.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节能验收合格意见书、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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