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节能验收。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竣工项目的节能验收.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运行前 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节能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正,的全部内容、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确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生产期.第二十四条,项目节能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节能设计规范,节能标准情况,二,落实节能评估文件、节能登记表中提出的节能措施情况、三,试运行监测的综合能源消费量、单位产品,增加值,能耗是否符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一 产品能耗不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的。三,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四。实际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评估审查所核定数量10,以上的.五,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节能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节能验收合格意见书。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