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节能审查意见和登记备案意见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接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第三十条.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节能评估机构从事节能评估、咨询等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受委托的节能评估、咨询机构在评估,咨询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事节能评估。咨询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负责节能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将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 使用。限期改造 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 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三十三条.市属各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潍政发 2010.63号。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潍政办发,201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