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200万至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其他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 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能源计量等方面的节能评估、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单位产品能耗 单位增加值能耗,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规定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能力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写节能评估文件.第八条 节能评估机构对所出具的节能评估文件负责,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须附有节能评估能力证明文件及主要编写人员的姓名、技术资格证书编号,专业等资料、并有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签名。加盖节能评估机构印章。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