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共建共享第十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协调并督促相关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电信设施产权人,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九条、已有铁塔,杆路。管道等电信基础设施,应当按有关规定开放共享.第二十条.禁止电信业务经营者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签订排他性协议,已签订的应当依法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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