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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共建共享第十八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协调并督促相关部门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电信设施产权人,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九条,已有铁塔.杆路,管道等电信基础设施 应当按有关规定开放共享,第二十条。禁止电信业务经营者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签订排他性协议.已签订的应当依法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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