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电信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对电信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立巡护管理和隐患排查制度,完善应急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二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施工、生产等活动 不得损坏电信基础设施、电信基础设施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遭受损坏.致使网络中断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抢修。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经批准设立的电信基础设施,确需拆除或者迁移的,提出拆除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设施产权人协商、签订拆除或者迁移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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