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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投诉制度 对建筑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持有关证据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法定职责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投诉受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的投诉及处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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