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应按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分站在取得分站资格前.不得生产和销售混凝土,取得分站资格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相应级别进行生产 不得转让。出借分站资格 第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应配备齐全并在岗,技术负责人需具备中职以上职称、试验室主任需具备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及相关专业知识。有要求的技术人员应持证上岗,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主要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资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应持证上岗。第十二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建立材料,生产。设备.销售等台帐,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技术标准和资质等级要求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第十三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原材料进场的监管.所有原材料进场、必须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和检验.做到合格证与复试报告对应,并有记录.合格后方可使用,混凝土强度可根据有关标准建立快测曲线,检测数据溯源要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其中水泥、外加剂等重要原材料应按30,的比例,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查部分。对外送检.所有验收和检验资料须存档备查、对外送检应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检测委托合同应存档备查。第十四条,预拌商品混凝土应选用新型干法回转窑工艺生产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立窑工艺生产的水泥,第十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的内容应详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出如下要求,混凝土强度等级 总量,粗骨料粒径。坍落度 外加剂。水泥品种 早强。抗渗等,并应提供初凝。终凝时间和混凝土供应速度要求。市建材管理机构可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合同范本。第十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主要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 保持设备完好.所有计量设备的精度除应满足有关国家标准中的规定外,尚须按检定周期取得计量合格证后方可使用,第十七条、预拌商品混凝土正式使用时.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在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开盘鉴定.并应按有关规定留置混凝土试件.送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作为验证混凝土配合比的依据.并存档备查,因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发生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