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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验收和检验第十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一。出厂检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设置专人。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的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等进行出厂检验,坍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不得出厂.强度按照有关规定留置标养试块.并依据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对该批标养试块强度评定,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应有相关各方代表参加、混凝土试样应在浇筑地点按有关规定见证取样、按规定送至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详见第二十条,第十九条,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督下 会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 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建设,及生产单位应当现场会签 当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要求而需调整坍落度时,通知生产企业按规定调整、预拌混凝土在运输 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第二十条、判定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坍落度,拌和物质量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强度以在浇筑地点见证取样送检的标养试块强度为依据.其它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在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方应按。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提供相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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