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验收和检验第十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一、出厂检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设置专人,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的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等进行出厂检验,坍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商品混凝土不得出厂,强度按照有关规定留置标养试块,并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对该批标养试块强度评定,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应有相关各方代表参加,混凝土试样应在浇筑地点按有关规定见证取样、按规定送至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详见第二十条。第十九条,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 建设、及生产单位应当现场会签。当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要求而需调整坍落度时 通知生产企业按规定调整 预拌混凝土在运输。输送 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第二十条、判定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坍落度,拌和物质量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强度以在浇筑地点见证取样送检的标养试块强度为依据 其它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方应按 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提供相应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