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验收和检验第十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一,出厂检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设置专人,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的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等进行出厂检验,坍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不得出厂。强度按照有关规定留置标养试块,并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对该批标养试块强度评定,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应有相关各方代表参加,混凝土试样应在浇筑地点按有关规定见证取样,按规定送至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详见第二十条。第十九条、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 建设。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建设。及生产单位应当现场会签.当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要求而需调整坍落度时,通知生产企业按规定调整,预拌混凝土在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第二十条.判定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坍落度、拌和物质量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强度以在浇筑地点见证取样送检的标养试块强度为依据.其它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在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方应按.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提供相应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