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验收和检验第十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一。出厂检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设置专人、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的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 拌合物性能等进行出厂检验,坍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不得出厂 强度按照有关规定留置标养试块,并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对该批标养试块强度评定,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二。交货检验 交货检验应有相关各方代表参加,混凝土试样应在浇筑地点按有关规定见证取样.按规定送至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详见第二十条。第十九条。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建设 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 建设,及生产单位应当现场会签.当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要求而需调整坍落度时.通知生产企业按规定调整,预拌混凝土在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第二十条、判定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坍落度,拌和物质量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强度以在浇筑地点见证取样送检的标养试块强度为依据 其它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在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方应按、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提供相应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