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验收和检验第十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一.出厂检验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设置专人.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的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等进行出厂检验、坍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不得出厂。强度按照有关规定留置标养试块。并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对该批标养试块强度评定 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应有相关各方代表参加 混凝土试样应在浇筑地点按有关规定见证取样、按规定送至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详见第二十条,第十九条,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建设 及生产单位应当现场会签、当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要求而需调整坍落度时。通知生产企业按规定调整、预拌混凝土在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第二十条 判定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坍落度,拌和物质量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强度以在浇筑地点见证取样送检的标养试块强度为依据、其它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方应按。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提供相应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