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承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涉及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和质量管理的行为.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系指由水泥 集料。水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 矿物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第三条,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承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建材管理机构。受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具体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双桥区 双滦区、高新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各县、鹰手营子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 检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对检查结果不合格 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停业整改通知单、在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继续生产和销售,检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资质证书,2,企业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 3。原材料质量检验的情况,4、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理论和试验记录、5.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相关记录。6.混凝土质量检验评定,7。企业内设实验室的管理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定期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书和复验报告。2,原材料质量抽检报告,3、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相关记录、4,秤量系统误差检查方法及记录。5.混凝土拌合物质量和实体混凝土强度抽验结果,6、企业试验检查情况、市建材管理机构每年应对商品混凝土企业检查情况汇总后进行综合评定、将评定结果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三,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四.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报告 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五.预拌商品混凝土出现质量事故时,生产、施工企业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上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供应材料时 应由建设单位.在使用商品混凝土前应持有效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和购销合同。混凝土质量合格文件及配合比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经审查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办理.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登记通知单、预拌商品混凝土没有办理登记的.施工现场监理人员 或建设单位、不予签认、不得使用、办理登记程序依照 承德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鉴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的特殊性,为保证质量必须从原材料质量到生产过程进行全方位监控 在我市范围内销售、使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原则上应由本市生产企业提供,市外企业向我市建设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的。供货前必须先到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备案登记。并接受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材料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外企业备案程序,1。企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2,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条件。产品供货半径、生产用原材料 产品质量,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管理规定 核查后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3.企业凭县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到市建材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4 由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接监管的工程。企业可直接向市建材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第七条.掺加尾矿骨料或其他新型建筑材料的混凝土.需通过市建材管理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并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销售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