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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十五条,确定代建方式 具备实施代建制条件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经批复后,由财政部门提出代建方式的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 进入代建程序。第十六条。签订代建合同,代建管理中心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后.由代建管理中心,项目使用单位 代建单位三方签订 代建合同,明确各方责任 第十七条、组织招标工作.代建单位根据工程进度,组织实施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等的招标工作.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建设内容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组织项目建设.设计方案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使用单位会同代建单位提出申请 经市财政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并按相关程序办理。一,不可抗力,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四。其他确需调整的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代建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交付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决算审批手续。由代建单位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档案资料移交手续.第二十一条、项目保修维护.代建项目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及项目承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保修期满后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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