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程序,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促进廉政建设,按照 投资 建设 管理 使用 职能分离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和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所进行的投资项目、第三条、总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一,党政机关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就业和社会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 戒毒所.收教所,监狱等政法设施。四,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第四条、代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专业化管理 市场化运作.代建项目执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第五条,受市政府委托 市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的指导、协调 综合管理.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监察。规划 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代建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组织管理实施工作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方式。即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质量责任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分阶段代建方式,即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个阶段进行管理、项目前期和实施阶段的分界点为初步设计批复 第七条.市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第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