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在用高层建筑管理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进行局部改造或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使用人、施工单位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的行为和注意事项,第三十五条,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不得设置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或者影响消防扑救,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建 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第三十六条、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锁闭或者安装栅栏门 卷帘门。设置储藏间、堆放杂物.停放自行车等影响人员疏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第三十七条.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当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反馈信号,第三十八条,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办理动火许可证.落实防护措施、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第三十九条。电气线路.电器设备、配电箱安装与维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 业主、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企业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第四十条。高层建筑内不得生产 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严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第四十一条,倡导高层建筑业主 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缓降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层建筑的首层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消防平面图。标明建筑基本情况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消防设施的位置等内容.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四十二条,高层建筑内厨房的排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厨房的排烟管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养护、季节性使用的高层建筑要在每年暑期结束后对排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养护,并在投入使用前再次进行检查、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需要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修的,应当立即委托维修、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到维修委托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场维修。并在约定时限内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系统故障,停用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第四十四条、消防控制室应当设定专人负责。落实每日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且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必须掌握应急操作程序,并能熟练操作控制室设备。第四十五条。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以下物品。一、消防泵房 配电装置房,排烟,送风、机房等重要设备房间的钥匙。确保紧急情况下能迅即开启、二 用于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照明、通讯,视频等器材 三、扑救初起火灾的头盔,服装。简易防毒面具.破拆和便携式灭火器材,四,其他需要配备的物品。第四十六条、消防控制室应当制定张贴以下工作制度.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二、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五 其他有关制度,第四十七条,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和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规燃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第四十八条、火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 扑救初起火灾 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工作。高层建筑应明确疏散引导员 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组织 引导人员安全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