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第六条,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和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按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组织本辖区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工作予以协助 第八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管、属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 由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管 第九条 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统一纳入规划管理。在实施规划审批时,应当确保留足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避难场所等消防施救场地 第十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质量,第十一条。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应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备案手续、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将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等内容。第十二条,市,县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市 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协助变更后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查验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管理手续。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二,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标识和警示标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与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五.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广告牌 闭路电视.社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七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 查阅消防档案资料 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情况,对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十七条,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 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纳入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高层居住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和用具.三。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险品 四,保持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锁闭、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五 自觉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 学习和掌握消防常识。主动参加灭火逃生演练,及时报告火警 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七.发现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 器材等行为.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向96119举报投诉、八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